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葛志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宁,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燕萍。
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以被告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4.50元,由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