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众邦制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连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东、李青,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爱美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被告:吴贤土,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邦制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爱美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贤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谢荣华
书记员:朱振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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