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众邦制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连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欧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柏龄。
原告上海众邦制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欧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众邦制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邦制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上海众邦制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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