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众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梁世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裕隆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毛根森。
原告上海众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市裕隆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兰溪市裕隆织造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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