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优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丹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飞,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珊珊,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纳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启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百纳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优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华碧芳
书记员:王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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