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优学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叶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原告上海优学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优学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邓 珍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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