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优泰欧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余,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振清,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素琴,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优泰欧申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宇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敏华
书记员:茅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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