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优生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庄勤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莫纳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开发区凤城一路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生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莫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由力军
书记员:周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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