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优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守华,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佑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优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佑海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就本案庭外达成和解,且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依法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佑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尹志君
书记员:季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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