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优车库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曹佳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顺德,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凌(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廉晓峰。
被告:蜂了时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满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车库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凌(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蜂了时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优车库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优车库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车库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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