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耀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禧佑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雪梅。
被告:禧佑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首坤健康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XXX号XXX幢。
负责人:李安纲。
原告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禧佑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禧佑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首坤健康管理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禧佑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本院通知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前缴纳公告费,原告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的一种,应由原告预缴,现原告逾期未缴纳公告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吴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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