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会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魏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开来,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会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开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会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会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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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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