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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都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炯睿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会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俊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彦杰,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炯睿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会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炯睿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会都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钟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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