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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与上海沪海实业公司、朱寿江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何义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寿江,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上海沪海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钟燕艳。
  被告:秦少华,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朱寿江、上海沪海实业公司、秦少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朱寿江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寿江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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