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何义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寿江,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上海沪海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钟燕艳。
被告:秦少华,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朱寿江、上海沪海实业公司、秦少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朱寿江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寿江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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