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伟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梅,女,1983年4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上海伟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洁物业)与被告姚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洁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洁物业诉请:要求被告姚梅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897.52元、逾期付款滞纳金5,268.11元、2017年度的消防检测费69.68元、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25日期间的公摊电费200.63元。
被告姚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梅系原告伟洁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58.07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办公。原告自2016年9月1日起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依照原告与上海展扬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间物业托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商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其他二层以上房屋收取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因被告一直未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讼来院。
审理中,原告伟洁物业撤回要求被告姚梅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5,268.11元、2017年度的消防检测费69.68元及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25日期间的公摊电费200.63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上海展扬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托管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依法对被告的房屋提供服务和管理,被告理应依据物业托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逾期付款滞纳金、消防检测费、公摊电费的诉讼请求,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审理中,被告姚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伟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897.52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姚梅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维平
书记员:顾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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