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伟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历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滢,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露蓉,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翼德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翼星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郭志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闻博,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伟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翼德摩托车有限公司、湖南翼星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应晓庆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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