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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博、吴骏舰,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联公司)与被告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及被告复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博、吴骏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联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27,667元(以下币种相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按每日5,000元计算,共计30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共计89,407.03元(审理中,原告伟联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5日,原告伟联公司与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软件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名称嘉定一期1#3F-5F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嘉定区城北路XXX号,合同金额135万元,后增加至2,727,667.8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也完成了口头约定的增加部分楼面施工。2018年6月25日和2018年8月29日,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并开具付款支票,但均未兑现。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70万元,尚欠1,027,667元未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复华公司答辩称:不认可原告计算的工程总价款金额,总价款中应当扣除2%的工程款管理配合费;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伟联公司与复华软件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伟联公司承包工程名称为嘉定一期1#楼3F-5F室内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合同价款135万元,最终按实结算。合同第6.2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约定,实际完成工作量按照《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等相关定额及现行相应费用计算方式与费率进行结算,其中专业分包工程管理、配合费为分包工程除设备外的税前价款的2%。关于工程款支付,合同第6.3条约定:工程结算完成(竣工后二个月内)后一周内支付至结算核定价80%,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核定价95%,5%的质保金(无息)待竣工验收通过后第一年末支付3%,第二年末付2%。后系争工程于2017年2月20日开工,同年4月30日竣工。
  2018年5月4日伟联公司与复华软件公司签署工程结算单,确认2F结算价1,135,721.56元,3F-5F结算价1,534,616.89元,签证费用57,329.40元,合计2,727,667.85元。2018年6月25日,复华软件公司向伟联公司出具承诺书,大致内容为复华软件公司承诺于7月10日前向伟联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同年8月29日,复华软件公司另向伟联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大致内容为系争工程已于2017年6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结算总价款2,727,667元,已支付工程款170万元,未支付工程款1,027,667元,复华软件公司承诺在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所欠款项,如未能在上述日期前付清,复华软件公司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每天五千元作为补偿,直至付清。另查明,伟联公司于2017年8月2日、2018年5月28日、2018年7月16日分别收到复华软件公司支付的系争工程的工程款40万元、80万元、50万元。因复华软件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欠款,伟联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明,复华软件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复华公司。
  以上事实,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承诺书、中国农业银行支票等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伟联公司与复华公司(原复华软件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伟联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系争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质保期已届满,故复华公司应向伟联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关于工程款金额,系争工程双方已经过工程结算,且复华公司亦出具承诺书对应付工程款金额予以确认并承诺付款,可见双方对应付工程款2,727,667.85元已达成一致,故对复华公司所谓应付工程款应在上述款项中扣除2%管理配合费后确定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复华公司应向伟联公司支付工程款2,727,667.85元,本案中,复华公司仅支付了170万元,尚欠付1,027,667元,故对伟联公司要求复华公司支付工程款1,027,66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复华公司未能按承诺书兑现付款承诺,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现伟联公司主张违约金30万元在复华公司承诺承担的逾期付款补偿金范围之内且属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27,667元;
  二、被告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49元,减半收取8,374.5元,由被告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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