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伟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或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状中诉请及事实理由表明,其系基于原、被告间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故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吴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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