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定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嘉,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梅兰日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继燕。
原告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梅兰日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徐祖荣
书记员: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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