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伟良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堃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从昆。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伟良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祥堃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伟良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伟良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伟良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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