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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迹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仟亿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伟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春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仟亿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威,总经理。
  原告上海伟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迹公司)与被告上海仟亿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亿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斌及冯佳魏、被告仟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宝山区新二路XXX号房屋及场地(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及场地)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将系争房屋及场地清腾并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3、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5-7月份尚欠租金39,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按照欠付金额的日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45,050元期限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3日止;40万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7日止;10万元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止;39,800元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4、被告按月租金206,647元的标准计算,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及场地之日止的租金;5、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01,820元;6、被告交付的20万元押金,不予返还;7、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12日电费13,859元。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房屋及场地,并恢复原状,以及2018年5月至7月租金39,800元及电费13,859元的主张。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赁系争房屋及场地,其中场地14,500平方米、房屋1,300平方米,用途为室外运动场,租期自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0.45元,优惠后年租金250万元。若续租,后三年租金在原来的年租金基础上递增6%,原告给予被告三个月的免租期,租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租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先付后用,由被告每季度提前15天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被告支付原告押金20万元。2017年底起,被告开始拖欠房租,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诉至本院。
  被告仟亿公司辩称,被告和案外公司仟亿体育俱乐部一起经营系争场地,当时仟亿体育俱乐部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尚未成立,被告系仟亿体育俱乐部的股东,占60%的股份,另外一家公司占40%的股份。被告的投资款一直是如约支付的,另外一家股东出资款一直拖欠,导致被告的租金一直拖欠原告。被告希望本案能协商解决,同意解除系争房屋及场地的租赁合同,原告和上家签的租赁合同是3年,原告和上家的租赁合同结束了,故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也结束了,租赁合同应于2018年8月31日就解除了。被告同意第二项诉讼请求,但被告清腾需要时间做评估、清算。2018年5-7月份期间被告确实尚欠租金39,800元。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异议。2018年2月-4月期间被告确实还有4,950元的租金没付。本案诉讼后,被告于2018年7月13日支付了5万,9月7日支付了40万,9月20日支付了10万。被告不同意第四项诉讼请求,虽然2018年8月1日起租金没有付,但被告在原告处有押金20万,押金可以冲抵租金。被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原告和上家公司租赁合同就3年,故原、被告之间的补充协议应该是无效的。押金冲抵租金,不同意返还押金。被告同意支付电费,对电费金额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市江杨南路XXX号(现为新二路XXX号)房屋权利人系上海克灵储运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上海克灵储运有限公司出具《场地租赁证明》,主要内容为,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号-XXX号场地由其出租给伟迹公司,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2015年7月22日,伟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仟亿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宝山区新二路XXX-XXX号场地面积14,500平方米,房屋面积1,300平方米,该场地用途为室外运动场,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若合同期满无其他特殊变化,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乙方继续租赁,租期顺延三年;租赁期内,前三年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每天0.45元,年租金为250万元,后三年场地租金在原来的年租金基础上递增6%,根据乙方要求,此租价不含税金,若在税金上出现问题,一切补交、罚款等由乙方承担。合同第五条约定,租金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计算,乙方应于2015年8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625,000元及一个月的租金20万元作为押金(押金在本合同期满无违约责任予以退还);租金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先付后用,由乙方每季度提前15天支付下个季度的租费。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停电、停水措施,最终可终止合同并收回场地,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擅自将承租场地转租或拖欠租金累计达15天的……。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10%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后,仟亿公司支付伟迹公司押金20万元。
  2015年8月11日,伟迹公司(甲方)与仟亿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第三条补充为租赁期限为三加三年,合计六年;合同第十条补充为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双方如续签合同,期限为三年一签,租费在原来的年租金上递增10%以内。
  2017年7月5日,伟迹公司(甲方)与仟亿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自2017年5月8日起退出南面1,100平方米场地,场地单价按每平方米0.40元,年租金为160,600元。
  另查明,仟亿公司曾于2018年7月13日支付租金5万元,9月7日支付租金40万元,9月20日支付租金10万元。另,仟亿公司已支付2018年5月至7月尚欠租金39,800元(2018年9月29日支付)及2018年8月16日至9月12日的电费13,859元;双方于2018年10月7日对系争房屋及场地进行了交接,系争房屋及场地已返还给伟迹公司。仟亿公司未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的租金。
  审理中,伟迹公司表示经计算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共计为41,935.60元。
  本院认为,伟迹公司与仟亿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仟亿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涉案房屋及场地租金构成违约,伟迹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租赁合同解除日期以起诉状副本送达仟亿公司之日即2018年9月6日视为解除通知到达之日。仟亿公司虽已支付2018年5月至7月的租金,但因仟亿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按照合同约定仟亿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仟亿公司对伟迹公司主张的计算标准无异议,伟迹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41,935.60元,本院予以支持。自2018年8月1日至双方房屋交接日(2018年10月7日)期间租金,仟亿公司一直占有系争房屋,伟迹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补充协议双方之间租赁期限已变更为六年,三年期满后增加6%,现伟迹公司按照每月206,647元主张符合约定,故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租金461,511.61元,仟亿公司理应支付。关于仟亿公司支付的押金,合同中并未约定仟亿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伟迹公司有权没收押金,且伟迹公司已经主张违约金,故伟迹公司要求没收押金,本院难以支持。仟亿公司亦同意抵扣租金,故该押金用于抵扣欠付租金。关于违约金,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本案中仟亿公司拖欠租金,按照约定应支付违约金。考虑双方已将系争房屋及场地进行了交接等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5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伟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仟亿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6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仟亿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伟迹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1,935.60元;
  三、被告上海仟亿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伟迹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261,511.61元。
  四、被告上海仟亿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伟迹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8万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伟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76元,由原告上海伟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上海仟亿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7,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陈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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