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传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霏霖舞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姚飞,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传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霏霖舞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姚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传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两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工程尾款的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传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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