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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伯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吴祥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伯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洁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祥店,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伯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伯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伯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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