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伯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洁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祥店,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伯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伯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伯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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