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伯民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戎莉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冬荣,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永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敏丽,该公司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灵灵,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伯民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盐城永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4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上海伯民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永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海伯民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伯民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伯民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陆 烨
书记员:壮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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