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伴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蒲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峥,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烓,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晋,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卫,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蒲江,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烓,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谷晓云,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烓,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伴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晋、原审第三人蒲江、原审第三人谷晓云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伴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张献之
审判员:肖光亮
书记员: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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