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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伴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晋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伴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蒲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峥,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烓,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晋,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卫,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蒲江,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烓,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谷晓云,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烓,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伴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晋、原审第三人蒲江、原审第三人谷晓云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伴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张献之

审判员:肖光亮

书记员: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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