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隽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美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萍,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德扬,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原告上海隽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2252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615,729.98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合计价值1,615,729.9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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