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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汉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4月9日裁定受理住总公司的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1855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23,582元(以下币种同为人民币)及相应违约金(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即124,716.3元)。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203执88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又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6)皖1602民初734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38,042.5元、质保金63,517元,合计301,559.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听证中,申请人当庭确认,上述两案债权金额合计本金92.5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总计229,755.80元。
  2019年4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申请人支付款项925,000.00元,在“用途”一栏中标注“民事和解协议—厦门店、亳州店的租赁合同纠纷”。201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再次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29,755.80元,在“用途”一栏中标注“厦门、亳州门店案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上述两笔款项申请人均已收到。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受理条件。但在本案受理前后,被申请人主动向申请人支付了由生效判决确认的全部到期债务,支付金额与申请人确认金额一致。鉴于本案中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已经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鲍韵雯

书记员:姚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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