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佐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静莉。
委托代理人韦艳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
委托代理人鲍殷豪,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佐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反诉被告上海佐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佐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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