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佐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贵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章景。
被告:徐章景,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叶孙香,女,1974年1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上海佐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贵和钢铁有限公司、徐章景、叶孙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贵和钢铁有限公司、徐章景、叶孙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钟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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