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佐鹤精密钣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鹤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庆华,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敏,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培明,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佐鹤精密钣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培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被告蔡培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蔡培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告的实际经营地江苏省昆山市,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上海佐鹤精密钣金制品有限公司则表示不同意被告蔡培明的移送申请。
原告上海佐鹤精密钣金制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蔡培明系原告股东,持有原告55%的股份。目前原告各股东间发生严重纠纷,被告利用非法控制原告公司证、照、章的机会,转移原告公司资产。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鹤敏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有权代表公司起诉被告返还公司证照,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公司“证、章、照”。
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故本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被告蔡培明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蔡培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蔡培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华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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