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佑玛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舩桥玄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贵,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ERICHERBERTRONGLEY。
原告上海佑玛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2018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佑玛道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佑玛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竺伟康
书记员:曹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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