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佑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鹏飞,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佑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佑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佑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佑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霄含
书记员: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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