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体育学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佩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乒,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萍,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华(吴萍丈夫),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清环日用百货店,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体育学院诉被告吴萍、上海市杨浦区清环日用百货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体育学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即刻迁出并向原告归还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清源环路XXX号的房屋;2、请求判令被告吴萍向原告支付非法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人民币254,680.62元(以总面积51.56平方,每平方米日租金3.7元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9月1日,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房日为止,以每日190.772元来计算);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2,500元;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公证费5,000元;5、请求判令两被告就前述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理由:上海市杨浦区清源环路XXX号为原告合法所有之房屋,被告吴萍未经原告许可,在房屋内经营个体工商户,在原告明确告知停止侵害后,仍无理拒绝搬出并霸占房屋。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吴萍辩称:被告已经租赁系争房屋20多年,体育学院从来没有来收过租赁费。20年间,十几年和良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与学人物业签订租赁合同,最新的合同期限到2020年3月。被告租金支付至2019年6月,后学人物业的人被抓进去了,国资委来人叫我暂时不要交租金。关于房屋的租赁因涉及刑事案件,市公安局找被告谈过话,市公安局的警官也叫我们暂停支付租金,等待处理。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体育学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吴剑行,姜玲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