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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体育学院与上海市杨浦区珍珍食品店、苏玉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体育学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佩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乒,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玉珍,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勇(苏玉珍侄子),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珍珍食品店,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体育学院诉被告苏玉珍、上海市杨浦区珍珍食品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体育学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即刻迁出并向原告归还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清源环路XXX号的房屋;2、请求判令被告苏玉珍向原告支付非法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人民币254,680.62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2,500元;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公证费5,000元;5、请求判令两被告就前述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理由:上海市杨浦区清源环路XXX号为原告合法所有之房屋,被告苏玉珍未经原告许可,在房屋内经营个体工商户,在原告明确告知停止侵害后,仍无理拒绝搬出并霸占房屋。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苏玉珍辩称:苏玉珍在2001-2003年和吴萍合作,当时因为要办营业执照,所以苏玉珍就签订了租赁协议。2006年苏玉珍回老家了,现在一直是由吴萍经营。吴萍已经租赁系争房屋20多年,体育学院从来没有来收过租赁费。20年间,十几年和良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与学人物业签订租赁合同,最新的合同期限到2020年3月,租金支付至2019年6月,后学人物业的人被抓进去了,国资委来人说暂时不要交租金。关于房屋的租赁因涉及刑事案件,市公安局找吴萍谈过话,市公安局的警官也说暂停支付租金,等待处理。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体育学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吴剑行,姜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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