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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何跃实业有限公司与胡丽萍、徐淑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何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友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丽萍,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淑洁,女,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上诉人上海何跃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丽萍、徐淑洁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8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何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何跃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何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上诉人上海何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徐丹阳

审判员:章晓琳

书记员:孙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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