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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徐春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华。
  被告:徐春贵,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春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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