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佘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天昆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绚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玉文。
原告上海佘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绚瑞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被告上海绚瑞服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姚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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