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佘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天昆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秀英,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佘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姚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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