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余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先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朋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乐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平,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余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朋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余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1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1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毛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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