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佛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邓大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大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忠,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县金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项锡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佛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寨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寨县金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佛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佛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佛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9,026.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佛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邵 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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