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佰润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品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立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来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佰润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万来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万来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400元(人民币,下同)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来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400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梅 熠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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