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佰通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浩,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桂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智庆,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佰通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佰通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沈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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