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广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萍,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平,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环线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周文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信物业”)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环线广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环线广场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萍、刘正平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佳信物业与上海市徐汇区环线广场业主大会于2013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2.诉讼费由上海市徐汇区环线广场业主委员会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双方于2013年1月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被告于2012年5月8日在上海市徐汇人民政府田林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目前处于换届改选程序中。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但此后双方仍继续延续该合同的权利义务。2018年8月30日,被告突然发函通知原告其已经启动该小区的物业选聘工作的决定。后,原告发现被告小区正在对选聘的物业进行公告招投标并发布了相应的招标公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上海市徐汇区环线广场业主委员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此后双方从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也曾经告知原告可以参与竞聘。目前被告已经和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且原告已经于2018年12月撤离了被告小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与上海市徐汇区环线广场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环线广场提供物业服务,坐落位置: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四至范围:东至南林公寓、南至空地、西至宜山路、北至蒲汇塘。合同为期贰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并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仍为被告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18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关于环线广场启动物业选聘工作的函》,告知原告,环线广场小区物业选聘工作于2018年8月29日正式启动,预计2018年11月30日能完成此次物业服务企业招标工作,希望在物业选聘工作期间,原告继续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同时告知原告可以参与竞聘。若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原告应配合并做好物业服务移交和撤离工作。后被告发布《上海市徐汇区环线广场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表决票》及招标公告。
2018年10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街道华鼎居民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上海市徐汇区环线广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中业主代表产生方式的公告》。
庭审中,被告陈述,现被告已经和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且原告已经于2018年12月1日撤离被告小区。原告对此予以确认,但原告认为其之所以于2018年12月1日撤离被告小区,主要是为了不影响被告小区的正常管理活动,出于顾全大局的考虑,但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根据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另有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委托书、关于环线广场启动物业选聘工作的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表决票、招标公告、关于调整上海市徐汇区环线广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中业主代表产生方式的公告,被告提供的告知书、协议书、付款记录、电费核查通知单、情况说明、欠费限水公告、民事判决书、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佳信物业与上海市徐汇区环线广场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此后双方并未续约,佳信物业对环线广场小区的管理属于事实管理,环线广场业委会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事实管理,而环线广场业委会在致佳信物业的函件中已明确了小区的物业企业通过竞标选聘的方式产生,且亦告知佳信物业可以参与竞聘。现由于环线广场小区已由其他物业企业进行管理,佳信物业亦于2018年12月1日撤离了环线广场小区,故就佳信物业要求继续履行其与上海市徐汇区环线广场业主大会于2013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嶔操
书记员:郜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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