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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文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广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炜,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信公司)与被告周文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佳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周文炜支付佳信公司2013年1-6月物业服务费1293元及违约金1376元,支付2013年7月-2017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7月)36,675.95元。
  事实和理由:佳信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环线广场业主大会就环线广场物业服务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佳信公司继续在该小区服务至今。周文炜系该小区X幢XXX的业主,其于2018年8月才支付了2013年7月-2017年12月的物业费,至今尚拖欠2013年1-6月的物业费。另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周文炜应按日千分之三支付拖欠物业费的违约金。经多次催促未果,故佳信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周文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XXX幢XXX,涉案合同履行地属徐汇区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文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郜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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