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广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艳红,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闵 郁
书记员:胡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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