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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允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郭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佳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倪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郭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后先。
  上列当事人间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佳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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