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廖传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成斌,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杨成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明月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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