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于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陈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相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相计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宋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相计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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