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佳和化工厂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郭宏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悦,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德威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清算组负责人:陈成思。
本院在审理上海德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向本院报送了清算工作报告,记载清算组未查实德威公司尚在实际经营;德威公司名下有七辆被查封车辆,但均未找到实物,无法变现;未接到德威公司任何资产;未接管到德威公司任何证照、印章、财产、账册以及档案资料,无法对德威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为了了结公司所有未完结的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进而消灭公司法律人格。而被申请人的账册等是公司清算的依据。现被申请人财产状况不清,清算组无法取得账册,无法进行清算。清算组的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债权人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据此,裁定如下:
终结被申请人上海德威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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