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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庄米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芥鑫,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米米,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安物业)与被告庄米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安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芥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米米除公告送达外无法送达。2019年4月19日本院向庄米米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庄米米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安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庄米米支付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自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166.38元。事实理由:庄米米系徐汇区宛平南路XXX弄佳安公寓业主,原告系佳安公寓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至2018年7月31日。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33元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房屋建筑面积85.73平方米,自2017年1月1日起拖欠物业费,原告催告无果。为保护原告合法利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公正判决。
  庄米米未作答辩。
  佳安物业举证:1、《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服务期限为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小高层收费标准为1.33元/月/平方米,证明原告是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及物业费收费标准。2、《说明》,由徐汇区徐家汇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所房管所出具,证明从200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原告虽未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仍服务于佳安公寓。3、已付管理费回执,证明2017年1月1日前被告都是按1.33元的标准支付物业费。4、不动产登记簿,证明被告系房屋的产权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截止2018年12月6日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庄米米名下。2005年6月佳安物业与上海徐汇区佳安公寓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服务期限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7年7月1日止。收费标准为:高层1.45元/月/平方米;小高层1.33元/月/平方米;多层0.66元/月/平方米。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合同,但原告一直提供服务到2018年7月31日。被告为小高层,建筑面积85.73平方米。自2017年1月1日起,原告未收到被告物业服务费。
  本院认为,佳安公寓业主委员会在原合同到期后,未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依据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系事实服务,仍可按原合同收费。原告主张未收到被告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物业服务费,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原告主张物业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
  庄米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上海市宛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物业服务费2,166.38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庄米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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